【丙年.聖靈降臨期第二週.週五】

【晚禱經課】
加拉太書3章15-22節 律法的目的
【默想】
在本段經文之前,保羅在加拉太書的重點是闡述律法的地位。在保羅看來,猶太人引以為傲的律法,不過是「過渡」期間的產物。律法的功用就是使人知道自己的「過犯」。保羅沒有輕視律法的意思,所以本段經文一開始,保羅就將「約」或「應許」,與「律法」作比較。約是上帝與亞伯拉罕直接所立的,律法則是四百五十年後,上主藉著「使者」,傳與摩西的,且後來附加的律法不能廢掉前面所立的約。約中載明要因亞伯拉罕的「那後裔」蒙福,「那後裔」用的是單數,保羅認為這裏指的就是耶穌基督。律法以是否「遵守」來定奪是否會得到「祝福」抑或受到「咒詛」。約是要用「信心」去接納我們與這位立約的上帝之關係。至於律法與應許是相對立的嗎?保羅認為「絕對不是」,因為律法叫人知道無法依靠自己,我們都需要恩典。耶穌基督就是上帝應許的實現,只要憑著信(接納),就能得著這恩典。請問你真的明白我們是活在恩典中,而不是活在「律法」中嗎?你的生活,是否能將這領受的恩典活出來?
【經文默想】
加拉太書3章19節
這樣說來,為甚麼要有律法呢?律法是為過犯的緣故而加上去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才結束,是藉着天使經中保之手而設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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